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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聲 請 人 申嘉豪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裁定自民國109年8月24日下午4時整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銀行存款新台幣(下同)85元,及西元2005年出廠之自小客車一輛,據債務人陳報該車輛二手市場行情約10,000元,惟因目前已無法發動,實際交易價格恐低於10,000元,並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查無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所提資產表及銀行帳戶內頁影本在卷可佐。考量若選任清算管理人將車輛予以變價,依司法院民事廳頒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表準表,可預期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25,000元,恐已逾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之價值,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相關之費用及債務,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09年11月25日新北院賢109司執消債清辰消字第113號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