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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9號聲 請 人 陳炎讚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民事庭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除有存款合計新台幣(下同)1,612元及於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之股票計596股外,無任何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編造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其中存款係國保年金、重陽禮金及健保補助等款項,有卷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土城分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可稽,此部分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之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另考量近兩個月內板信商業銀行之股價賣均為7.37元,債務人所持有之596股價值共計約4,393元,惟實際價值將視實際變賣期日暨移交與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之現值而有變動,若經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解約,依司法院民事廳頒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可預期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恐逾前揭變賣可得之數額,後續分配並須支出相關郵資、匯款費用等,清算財團之財產將不敷清償相關之費用及債務,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