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柯文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柯文勝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於109年8月27日做成分配表,且經本院認可並分配完結在案,有本院製作並公告之分配表、本院認可分配表裁定、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影本及案款彙總表等在卷可佐,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