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潘潔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潘潔琳經本院民事庭於109年6月9日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71號民事裁定自109年6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聲請人除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台幣(下同)848元、機車一部(車號BVS-290;2000年5月出廠)及以其為要保人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單解約金計14,033元(均詳後附件債務人之資產表)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因本院衡酌系爭機車年份已久,應無變價實益;另存款數額不高,亦無變價實益;至就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單解約金,因債務人已表明無力提出等額現款到院,而若經本院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變價,依司法院民事廳頒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表準表,可預期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31,000元,恐已逾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之價值,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且本院並已依法於109年9月14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作業查詢資料、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國壽字第1090070994號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全球壽(客)字第1090619007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5日(109)南壽保單字第C2185號函、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聲請人所製作之資產表、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