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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家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蔡玉如相 對 人 彭錢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彭錢鼎應賠償聲請人蔡玉如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調裁字第72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