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06號聲 請 人 陽明凱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俊田相 對 人 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37號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