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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29號聲 請 人 丁淑章

陳世煥共 同代 理 人 楊傳珍律師相 對 人 正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辰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零柒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0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6分之5,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終因相對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185元,及複製電子卷證費301元,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32,486元,由相對人負擔6分之5,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27,072元(計算式:32,486×5÷6=27,072,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