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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72號聲 請 人 陳芳如相 對 人 耀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宇鏞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耀景有限公司應賠償於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萬5,031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宇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060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耀景有限公司、劉宇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3萬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 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及第4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

107 年度訴字第103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耀景有限公司負擔。聲請人及相對人耀景有限公司均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25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相對人耀景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十八,餘由相對人劉宇鏞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相對人耀景有限公司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由相對人耀景有限公司負擔;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耀景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十八,餘由相對人劉宇鏞負擔。相對人仍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命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計算書:

┌───────┬───────┬─────────────────┐│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41,887元│由相對人預納(含依民事訴訟法第515 ││ │ │條第3項規定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支付 ││ │ │命令聲請費500元)。 │├───────┼───────┼─────────────────┤│第一審抄錄費 │ 100元│由相對人預納。 ││ │ │ │├───────┼───────┼─────────────────┤│第二審裁判費 │ 30,160元│由相對人耀景有限公司預納。 ││ │ │ │├───────┼───────┼─────────────────┤│第二審裁判費 │ 32,091元│由聲請人預納。 ││ │ │ │├───────┼───────┼─────────────────┤│第三審裁判費 │ 60,603元│由相對人預納。 ││ │ │ │├───────┼───────┼─────────────────┤│第三審律師酬金│ 30,000元│由聲請人委任並預納(業經最高法院以││ │ │109年度台聲字第2829號裁定核定酬金 ││ │ │為30,000元)。 ││ │ │ │├───────┼───────┼─────────────────┤│合 計│ 194,841元│相對人合計預納132,750元;聲請人合 ││ │ │計預納62,091元。 ││ │ │ │├───────┴───────┴─────────────────┤│一、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32,091元,依第二審判決,應由相對人││ 耀景有限公司負擔78%,即25,031元,餘7,060元由相對人劉宇鏞負擔,││ 計算如下: ││ 相對人耀景有限公司應負擔:32,091×78%=25,031 ││ 相對人劉宇鏞應負擔:32,091-25,031=7,060 ││ ││二、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30,000元,依第三審判決,應由相對人││ 耀景有限公司及劉宇鏞負擔。 ││ ││附註:元以下4捨5入。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