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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3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采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承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CDTi Advanced Materials, Inc.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CDTi Advanced Materials,

Inc.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CDTi Advanced Materials, Inc.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773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CDTi Advanced Materials, Inc.在新臺幣3,955,324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CDTi Advanced Materials, Inc.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CDTi Advanced Materia ls, Inc.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原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CDTiAdvanced Materials, Inc.限期起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全聲字第93號事件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嗣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具狀聲請撤銷上開限期起訴之聲請,惟撤銷聲請狀所蓋用聲請人公司章與法定代理人徐承武印章,均與原民事聲請限期起訴狀所蓋用之印章不符,且與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留用之聲請人公司章、法定代理人徐承武印章亦不相符,有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該撤銷限期起訴之聲請與法不合,尚不生撤銷之效力,合先敘明。

四、次查,經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828號案件索引卡查詢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9748號、109年度補字第1828號、109年度司聲字第826號等民事裁定審核,相對人CDTi Advan

ced Materials, Inc.向本院聲請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773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嗣相對人CDTi Adva ncedMaterials, Inc.於109年8月24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相對人CDTiAdvanced Materials, Inc.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由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828號裁定補繳裁判費中,業據相對人CDTi Advanced Materials, Inc.提出民事陳報狀為證,且前經本院於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司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就聲請人命相對人CDTi Advanced Materials, Inc.限期起訴之聲請裁定駁回在案,然聲請人復再次聲請本件命相對人CDTi Advanced Materials, Inc.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揆諸首揭說明,仍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