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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黃柏嘉律師(即金銀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6 千元以上5 萬元以下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則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6 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清算期間屆滿後,清算人倘仍未清算完結者,清算並非當然完結,清算人仍應繼續執行其清算人之職務,惟不應再允其聲請展期清算,否則公司法第87條第4 項行政處分科以罰鍰之規定即成具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金銀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銀島科技公司)清算事務繁瑣,各股東及監察人亦有各自工作,時間上難以配合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故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8 年度司字第9 號裁定選派為金銀島科技公司之清算人,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應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完結清算,如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清算,自應於清算期間屆滿即108 年10月2 日前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然本件聲請人遲至108 年12月13日始具狀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有收文日期章戳蓋於本件聲請狀足證,是以清算期間已經屆滿而無從展延,故本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未完結之清算事務,仍得本於其清算人之地位繼續執行至清算完結止,並不因其展期清算期間之聲請被駁回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