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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6號聲 請 人 趙中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雖已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聲請人聲請解散之宏冠國際物業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

4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日期: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