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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7號聲 請 人 李曜暄

黃雁李瑞中李蔣佩珍李曜昌李菁平溫國樑張莉苓溫金昌陳雅吟共 同代 理 人 李嘉耿律師相 對 人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代 理 人 陳冠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林渭宏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民國107 年度及108 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及附表編號1 所示之交易文件及紀錄。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一)聲請人均為相對人之股東,合計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近百分之1.9 繼續達1 年以上。相對人自民國106 年起即開始虧損,且107 年間虧損日益擴大。另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232 號民事判決理由所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王伯綸個人帳戶經常有相對人及相關企業匯入之款項,王伯綸個人帳戶非僅係王伯綸個人私用之帳戶。顯見相對人帳戶與王伯綸個人帳戶可能混淆不清,非選派檢查人予以檢查,顯難以釐清。

(二)關於附表編號1 項目,相對人為跨足細胞療法領域,已投入大量資金,卻未見成效,幾乎付諸流水,研發資金流向應有檢查必要。又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輝公司)之董事長詹易真、董事王伯綸分別身兼相對人之董事及董事長,難謂無利用身居要職而私相授受之可能。再者,光輝公司前代表人李光輝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偵續字第37號提起公訴,並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李光輝是否足以承擔相對人委託完成細胞療法之相關研發工作,實有可疑。相對人貿然投入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之研發費用予光輝公司,此資金運用自有檢查之必要。

(三)關於附表編號2 項目,案外人王富銘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王伯綸為兄弟關係,王富銘自105 年起至107 年3 月擔任相對人副總經理,負責對馬來西亞業務事項。相對人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王富銘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王富銘給付支票票款(108 年度中簡字第463 號),主張王富銘於10

7 年5 月8 日遭舉報假交易且經查證屬實,而終止相對人與王富銘間之委任關係,且相對人對馬來西亞萬源公司(下稱萬源公司)有2742萬494 元之應收帳款,經相對人與王富銘合意由王富銘承擔萬源公司之債務等情。然相對人卻未舉報或揭露王富銘之交易,隱瞞相對人經營治理之重大瑕疵。且王富銘與相對人經營管理階層甚為親密,是否有刻意與王富銘切割,為王富銘或更上層階層開脫刑事責任之嫌,實有檢查之必要。

(四)關於附表編號3 項目,依相對人109 年9 月29日公告,買方以2 億4000萬元價金收購相對人之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領先公司)全部股權。惟相對人持有之領先公司股份價值應為2 億6700萬元,相對人似有賤賣領先公司股權之虞,自有檢查之必要。

二、相對人的意見

(一)相對人董事會就法定應提供之財務報表等資料歷來皆依法提供,且聲請人未曾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29 條規定請求查閱簿冊及監察人報告書。聲請人請求選派檢查人之依據,皆屬斷章取義之錯誤臆測及曲解,與事實不符,相對人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後,皆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自無聲請人所稱帳戶混淆不清情事。

(二)關於附表編號1 項目,非聲請人所稱未見成效,只是主管機關認有須修正之處,先行結案,尚得另行檢齊資料後,重新提出申請,且NK2018-1計畫相關成果,於NK2019-2計畫繼續沿用。又李光輝縱使遭檢察官起訴,然其目前於光輝公司已未擔任任何職務。

(三)關於附表編號2 項目,相對人就王富銘假交易事件,一經發現即嚴格處理,不因金額不高或涉及親情而有所不同,已積極防杜可能弊端。

(四)關於附表編號3 項目,依會計師出具之核閱報告所載,領先公司於109 年6 月30日期末帳面金額為1 億9371萬7000元。聲請人主張之2 億6700萬元,乃其胡亂拼湊,相對人並無賤賣情事。

三、本院的判斷

(一)准許部分

1.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 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107 年8 月1 日修正之立法理由為:「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準此,其修正目的係為強化少數股東之保護,並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故降低聲請門檻,並放寬可聲請檢查之範圍,雖增加「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於必要範圍內」檢查之規定,惟此本即為法院就此項聲請所應審酌之事項,修正後規定僅係將之明文化,並非新增限制。

2.查聲請人均為相對人之股東,且繼續6 個月以上合計持有相對人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事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並有109 年股東會出席通知書可證(見本院卷第23至41頁),足認聲請人符合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股東資格。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07 年間虧損擴大,並就附表編號1 項目之新藥研發投入鉅資,尚未見成效,且與相對人交易之光輝公司,其董事成員有與相對人重複情事,光輝公司前代表人李光輝復因詐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遭檢察官提起公訴等情,並提出相對人股票投資資訊網頁資料、相對人發布之重大訊息內容、相對人及光輝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續字第37號起訴書為憑(見本院卷第43至68、171 至185 頁)。可知相對人107 年度之嚴重虧損及附表編號1 之交易間,形式上確有關聯性存在,且時間橫跨至108 年間,交易對象並有實質上雙方代理之可能性存在;故聲請人主張相對人107 年及108 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及附表編號

1 所示之交易文件及紀錄,有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必要,應屬可採。

3.關於檢查人之人選,相對人表示無意見,聲請人雖聲請由社團法人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惟經本院函詢後,該公會函轉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林渭宏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有各該公會函文可參(見本院卷第249 至257 頁)。本院審酌林渭宏會計師之學經歷,認其適任檢查人,且無證據可認其與兩造間有何利害關係,則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相對人及股東之權益,顯可勝任本件檢查事務,爰選派其為檢查人。

4.再者,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顯與同法第

210 條及第229 條規定股東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之「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及「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有間,況少數股東行使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利,亦非以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規定為前提要件。又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其資格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之要件外,別無其他限制,則相對人以聲請人不先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

229 條規定為請求,即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擾亂相對人之公司正常營運云云,殊無可取。

(二)駁回部分

1.關於附表編號2 項目,其相關訴訟案件現仍繫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尚未確定。聲請人聲請檢查該訴訟案件之相對人訴訟文書等資料,對相對人之訴訟上權益難謂無負面影響,且非屬檢查人得檢查之範圍,不應准許。

2.關於附表編號3 項目,相對人已提出會計師出具之核閱報告,其內所載領先公司帳面金額明顯低於相對人處分所得價金2 億4000萬元,難認有何賤賣之虞。故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3項目選派檢查人進行檢查,並非有據。

3.至相對人107 年間、108 年間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外部分,因其時間範圍與附表編號1 項目無形式關聯可循,且相對人於該等期間未有可疑交易或明顯虧損情形,亦難認有併予檢查之必要。

四、結論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7 年度及108 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及附表編號1 項目之交易文件及紀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聲請,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表┌──┬───────────────────────┐│編號│項目 │├──┼───────────────────────┤│ 1 │相對人與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就新藥「異體自││ │然殺手細胞,代號NK2018-1」簽訂技術授權契約之相││ │關會議紀錄、決議紀錄、契約文件及資金運用情形。│├──┼───────────────────────┤│ 2 │相對人處理王富銘涉嫌假交易乙事及王富銘協助馬來││ │西亞萬源公司處理債務之相關紀錄(包含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8 年度中簡字第463 號之訴訟文書) │├──┼───────────────────────┤│ 3 │相對人出賣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買││ │賣契約及與本買賣有關之投資評估、獨立專家意見書││ │等相關文件 │└──┴───────────────────────┘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