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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元翔傢俱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呂庭軒(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里○○街○○○巷○○○號)為元翔傢俱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元翔傢俱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復為公司法第113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元翔傢俱有限公司(下稱元翔公司)截至民國108 年12月17日止有108 年營業稅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 元,尚未送達稅額繳款書及徵收。相對人業經新北市政府以108 年10月7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97249號函命令解散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因相對人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亦無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且經鈞院以108 年11月22日新北院賢民科字第73150 號函,復未受理相對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依同法第113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應以唯一股東兼董事林秋蘭為清算人,惟林秋蘭已於108 年3 月2 日歿,依同法第113 條第2 項準用第80條前段規定,應由其繼承人繼受清算事務。依聲請人查得相關戶籍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8 年7 月22日桃院祥家寒108 年度司繼字第507 號函資料記載,林秋蘭配偶呂瑞能、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皆歿於其死亡之前,餘各法定繼承人長子呂庭軒(原名:呂兆烜)、次子呂兆元、長女呂菁慧、孫子呂祐麒、孫女呂喬寧、外孫龐承儒、外孫女龐皓筠、兄林東文、林東山及林東和等10人均已拋棄繼承,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林秋蘭已無繼承人得執行清算職務,以致稅捐稽徵文書無法送達。為合法送達稅捐稽徵文書,保全租稅債權,聲請人乃依公司法第113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鈞院聲請選派清算人。呂庭軒及林東和分別為林秋蘭之長子及胞兄,皆正值青壯年,應已累積相當社會經驗,且依相對人最近3 年度綜合所得稅

BAN 給付清單所示,該二人均領有其核發之薪資所得,係相對人公司之受雇人,應熟悉公司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選派呂庭軒或林東和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倘無擔任意願,請另選派公益律師、會計師之專業人士為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元翔公司前經新北市政府命令解散,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亦無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有108 年10月

7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97249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

8 年10月3 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1080482497號函、元翔傢俱有限公司章程、本院108 年11月22日新北院賢民科字第73150 號函等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2、29、33頁)。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元翔公司之唯一董事兼股東林秋蘭於

108 年3 月2 日死亡,林秋蘭之法定繼承人長子呂庭軒(原名:呂兆烜)、次子呂兆元、長女呂菁慧、孫子呂祐麒、孫女呂喬寧、外孫龐承儒、外孫女龐皓筠、兄林東文、林東山及林東和等10人均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及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 8年7 月22日桃院祥家寒108 年度司繼字第507 號函等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31、37至68頁),堪可認定。相對人因積欠營業稅6,000 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聲請人為合法送達稅捐稽徵文書,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相對人元翔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酌結果,因呂庭軒為林秋蘭之長子,本為民法1138條所定當然繼承人,正值壯年,且曾任職於相對人元翔公司,有105 至10 7年度綜合所得稅BNA 給付清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至79頁),應有足夠智識經驗足以處理清算事務。基上,選派呂庭軒為相對人元翔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