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全事聲字第64號異 議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代理董事長 邱顯明相 對 人 浙江凱耀照明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賽紅代 理 人 幸大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本院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103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要件之相關規定與說明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而假扣押聲請應表明假扣押之原因,並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
1 項、第523 條第1 項、第525 條第1 項第3 款、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是也。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均屬之。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主張之假扣押原因相對人聲請對異議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就假扣押原因部分,其主張之事實略為:異議人無法依金融主管機關要求提出財務報表,致異議人股票遭證券交易所公告停止買賣,且異議人財務狀況自民國108 年起即發生重大變化,並遭檢調單位調查金融犯罪,故有遭內部高層掏空、隱匿異議人財產之情事,另異議人現存財產不足清償,已瀕臨無資力清償相對人債權之狀態,又異議人於109 年5 月處分32筆不動產,嗣竟多次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顯有脫產之事實等情。
三、本院的判斷異議人董事長吳慶輝自109 年4 月7 日起即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遭羈押,復經本院刑事庭裁定自109 年10月28日延長羈押2 月,異議人董事會則於109 年4 月10日召開臨時會議,選任副董事長邱顯明為代理董事長等情,有本院押票、本院刑事庭109 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裁定節本、異議人公司
109 年第10屆第8 次董事會議事錄(臨時)可證。是相對人所稱異議人內部高層掏空情事,固屬可採,然於檢調介入並經本院羈押董事長吳慶輝後,已難認異議人仍有繼續遭掏空之虞。再者,異議人選任代理董事長後,復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辦理債權債務協商,且經金融機構債權總額過半同意,決議將異議人應收帳款存入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二重分行之資金監控帳戶內,以維持異議人正常營運及確保銀行債權,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二重分行109 年9 月4 日合金二重字第1090002944號函可證。異議人再於109 年10月21日與財團法人臺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簽立財務管理專案輔導合約書,輔導項目為「財務透明化與經營管理輔導」,有財務管理專案輔導合約暨附件之財務管理專案輔導工作計畫書可證。由上可知,異議人新法定代理人上任後,確已積極處理債務,並力求財務透明,期能回歸經營正軌,且無法任意處分其經營所得之應收帳款,自難認異議人現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應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四、結論相對人未能釋明異議人有何假扣押之原因,其聲請與假扣押之要件尚有不符,應予駁回。原裁定准許假扣押,尚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其廢棄,並改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