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楊少康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被上訴人 三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立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劉以全法 官 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