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68號原 告 姜榮昇被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其所主張勞動契約終止無效時即109年3月10日時約為66歲3個月,距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最高年齡70歲,約尚有3年9個月,是本件聲請人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5,000元(計算式:依聲請人主張之月薪23,000元x《12月x3年+9個月》=1,035,000元),又聲請人聲明第三項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另聲請人聲明第二項為請求相對人給付精神補償10,000,000元,則本件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新臺幣11,035,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