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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小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9號原 告 曾金水被 告 林玉熙即英勳肉號訴訟代理人 洪敬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等而起訴,查被告登記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而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其勞務提供地亦為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民事起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