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8號原 告 謝金豊被 告 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核原告所請求之內容,係因給付薪資、資遣費等涉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柒佰元(計算式:裁判費2,100元x1/3=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