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6號原 告 陳錦森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全五金壓鑄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167 元(計算式:6,500 元×1/3 =2,16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