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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2號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訴訟代理人 林茂基

胡勝杰被 告 姚榮格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返還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6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
裁判日期: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