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4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士軒律師被 告 李錦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212 元(含補償金464,712 元及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