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6號原 告 可彤國際美容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趙可彤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褚媛婷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2744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