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8號聲 請 人 林威廷聲 請 人 陳艾琳聲 請 人 林秉嫺相 對 人 漢賓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漢忠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僅載明:「一、公司突發性停工,目前尚無給付薪資及資遣費。二、任職期間尚無投勞健保。」等語,並未於書狀記載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