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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81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張天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郁軒、黃淑貞、萬芷睿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5,9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