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8號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訴訟代理人 郭盈君律師被 告 楊政道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9 年度司促字第1980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4,74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