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45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
謝秀惠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嘉賓之繼承人因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零伍佰伍拾貳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玖萬零伍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