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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49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3324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8,71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