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1號原 告 陳永祥被 告 佳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玲被 告 佳昇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禎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失業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失業給付差額新臺幣(下同)70,560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