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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8號原 告 施頌恩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王羽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舶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舶克公司)、羅鉅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叁萬玖仟零壹拾陸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為貳佰叁拾叁萬玖仟零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至於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舶克公司應給付原告柒拾陸萬肆仟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叁佰柒拾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則因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舶克公司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此部分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貳仟柒佰玖拾元(計算式:8,370元×1/3=2,790元)。從而,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貳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計算式:24,166元+2,790元=26,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