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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0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被 告 格言英語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林麗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裁判日期: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