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家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戴士傑間因清償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叁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