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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45號上 訴 人 鄭瑋元即鉅億工程行被 上訴人 蔣懿德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45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玖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裁判日期: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