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原 告 陳慶郎(即陳廖屘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英(即陳廖屘之承受訴訟人)陳慧雯(即陳廖屘之承受訴訟人)陳慧如(即陳廖屘之承受訴訟人)陳益昌(即陳廖屘之承受訴訟人)陳月霞(即陳廖屘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潘韻帆律師複 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被 告 廖英志(即廖錦秀之承受訴訟人)
廖月霞(即廖錦秀之承受訴訟人)廖有德(即廖錦秀之承受訴訟人)陳文煌陳梅玉陳梅雪陳梅卿陳梅華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苑文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