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4號原 告 鄭OO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段誠綱律師黃博聖律師被 告 鄭OO(兼鄭王OO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被 告 鄭OO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裁定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宜均附表原裁定欄位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內容 主文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肆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 理由二 第二頁第11行 ..則被繼承人鄭炳煌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25,546,938.5元.. ..則被繼承人鄭炳煌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63,868,798.5元.. 第二頁第14行 ..經計算為31,386,734元(=125,546,938.5×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6,732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22,384元後,應補繳納裁判費為284,348元.. ..經計算為15,967,200元(=63,868,799.5×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1,036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22,384元後,應補繳納裁判費為148,652元.. 附表 編號13. 每平方公尺305,808元。(計算式:305,808×85.83=26,247,500元)。 每坪305,808元。(計算式:305,808×85.83㎡×0.3025=7,939,869元) 編號14. 每平方公尺305,808元。(計算式:305,808×139.54=42,672,448元)。 每坪305,808元。(計算式:305,808×139.54㎡×0.3025=12,908,416元) 編號15. 每平方公尺305,808元。(計算式:305,808×63.79=19,507,492元)。 每坪305,808元。(計算式:305,808×63.79㎡×0.3025=5,901,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