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淑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呂明旺等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公同共有人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萬2,29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郁允附表: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面積34.6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總額為142萬2,2900元【計算式:16萬4,000元(公告土地現值)×34.69平方公尺×1/4=142萬2,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