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反訴原告 黃建福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張筑穎律師反訴被告 黃耀揮

黃淑華黃淑蕙黃曉琪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朝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反訴原告黃建福與反訴被告黃耀揮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反訴被告黃耀揮、黃淑華、黃淑蕙、黃曉琪對被繼承人黃淑妙之繼承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反訴被告等應將附表所示之房地以繼承為登記之原因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反訴原告所有。雖然前開兩項聲明不同,惟反訴原告起訴最終目的係請求反訴被告將附表所示之房地返還登記予反訴原告名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反訴被告4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計算。而本件被繼承人黃淑妙之遺產僅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7,413,31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反訴被告4人之應繼分共5分之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9,80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附表:被繼承人黃淑妙之遺產┌──┬──────┬───┬────┬─────┬────────┐│編號│建號及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鄰近區域實│價值(新臺幣) ││ │ │(平方 │ │價登錄均價│ ││ │ │公尺) │ │(元/坪) │ ││ │ │ │ │ │ │├──┼──────┼───┼────┼─────┼────────┤│ 1 │新北巿土城區│93.6 │1分之1 │參考鄰近同│7,413,313元(計算││ │永延寮段3749│ │ │市區○○路│式:261,825x93.6││ │建號(門牌號 │ │ │202巷1-30 │x0.3025=7,413,31││ │碼:新北市土│ │ │號間、屋齡│3元) │○ ○○區○○路 │ │ │36年、5層 │ ││ │202巷1弄2號5│ │ │公寓第5樓 │ ││ │樓)之建物、 │ │ │高,每坪為│ ││ │同地段第578 │ │ │261,825元 │ ││ │地號之土地 │ │ │ │ │├──┴──────┴───┴────┴─────┴────────┤│訴標的價額為7,413,313元x反訴被告4人之應繼分總合5分之4=5,930,650元 │└─────────────────────────────────┘

裁判日期:20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