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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事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事聲字第21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林煦民上列抗告人因與債權人林慧貞間分割遺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本院109 年度家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