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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事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廖書賢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文隆間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本院109 年度家事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