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廖書賢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文隆間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本院109 年度家事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