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勸字第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楊孟儒上列抗告人聲請調查及履行勸告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所為109年度家勸字第1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楊孟儒對本院民國109年9月8日所為109年度家勸字第1 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