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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勸字第4號聲 請 人 高郁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臻間調查及勸告履行債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87 條第4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