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勸字第4號聲 請 人 高郁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臻間調查及勸告履行債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87 條第4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裁判案由:調查及勸告履行債務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