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婚聲字第32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甲○○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所為之109 年度家婚聲字第3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