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撤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俞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民山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