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33號聲 請 人 劉穎宜代 理 人 吳孟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心妤間請求變更調解筆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請調解筆錄在案,聲請人本應繳納聲請費用,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繳交本件訴訟費用,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各1 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聲請變更調解筆錄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