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李蚌珠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鈞院107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民國109 年2 月6 日庭期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109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