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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吳 琦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喬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35號訴訟之被告,因聲請人現另有訴訟,正由本院以109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 號審理中,為釐清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35號訴訟各當事人之陳述,供本院109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 號訴訟審酌,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聲請自費交付

104 年度家訴字第35號訴訟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35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歷次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判決,嗣當事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重家上字第7 號判決部分廢棄改判,全案並於105 年12月27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則上開事件於105 年12月27日業已確定,惟聲請人遲至109 年3 月19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狀本院收狀戳1 枚在卷可佐,顯逾6個月之聲請期限,核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裁判日期: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