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2號抗 告 人 曾亦僧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不得主張限定繼承利益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