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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非調字第 1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322號聲 請 人 黃凌君相 對 人 葉禾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定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前開聲請費用,並提出聲請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及受扶養權利人鄭麗鳳之除戶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