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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非調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96號聲 請 人 蔡佩蓉相 對 人 蔡趙秋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受扶養權利人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號4樓之2,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