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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非調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99號聲 請 人 林東毅相 對 人 林宗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家屬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另應補正以家長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家屬分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二、稽之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1128條請求相對人由家分離,依法即應由家長即林李美津令家屬即相對人由家分離。是聲請人以自己名義提出本件聲請,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應予補正。

三、依前所述,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聲請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並應補正以家長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裁判案由:請求家屬分離
裁判日期:2020-03-31